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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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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5-05-21 10:45 来源:信息中心 作者:admin 点击:
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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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 |
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|
行政权力类别 |
行政许可 |
承办机构 |
会计处 |
设定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第七条、第三十八条部委规章: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3号)第四条、第五条 |
申请条件 |
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3号)第十一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,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,在规定的期限内,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。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,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。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,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。 |
办理材料 |
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,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资格证书 |
办理地点 |
石家庄市新华区华西路21号(新百广场西北边,十七中对面)一楼119房间 |
联系电话 |
66651698 |
办理时间 |
法定工作日8:30-12:00、13:30-17:30
夏季 8:30-12:00、14:30-17:30 |
办理时限 |
20个工作日 |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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